司法部、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負責人就《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答記者問
2024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4號國務院令,公布《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背景和總體思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二是堅持預防為主,嚴格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等措施。三是壓實各方責任,進一步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體制。
問:《條例》是如何貫徹安全發展理念的?
《條例》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嚴查風險隱患為抓手,強化源頭治理。一是要求煤礦企業自查自改。煤礦企業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向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報告。二是要求監管部門督辦。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煤礦企業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帶病生產”企業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對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等嚴重違法情形的煤礦企業,依法采取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的處罰措施。
問:《條例》對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夯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一是嚴格準入條件。煤礦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煤礦企業還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二是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三是加強煤礦災害治理。要求煤礦企業進行煤礦災害鑒定并按照災害程度和類型進行治理。
問:《條例》對政府監管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嚴格落實政府監管責任。一是堅持地方黨政同責。要求煤礦安全生產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明確監管部門??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三是明確監管職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審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特別是一線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情況,對停產整頓的煤礦企業整改情況組織驗收。
問:《條例》對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明確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一是監督檢查地方政府監管工作。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改善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察意見和建議。二是有權進入煤礦現場并采取處置措施。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安全監察職責,有權進入煤礦作業場所,發現現場存在事故隱患或者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立即排除或者停止作業等;發現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撤出作業人員。三是組織事故調查。對煤礦重大、較大、一般事故,由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問:《條例》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條例》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規定了罰款、行業和職業禁入、責令停產整頓、予以關閉等法律責任。同時,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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